宗盛電子報 第180期■發送日期:2022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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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企業付給醫療院所的員工體檢費用,依支付對象不同,扣繳申報規定也各異 1-2)營利事業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房地合一稅2.0計算的應納稅額 1-3)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 2、營業稅
2-3)修正「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等規定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個人收取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應於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3-2)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之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 3-3)個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自111年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4、遺產及贈與稅
4-1)個人贈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申報贈與稅 4-2)無法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5、其他稅制
5-4)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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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1-1)企業付給醫療院所的員工體檢費用,依支付對象不同,扣繳申報規定也各異
A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對與之簽訂合約的醫療院所支付員工體檢費用,要如何開立扣繳憑單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負擔在職員工之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員工的特殊健康檢查,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其支付體檢費用給特約的醫療機構,可分為下列3種情形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一、給付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其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 二、給付予財(社)團法人醫院之醫檢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須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 三、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缴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企業付給醫療院所的員工體檢費用,依支付對象不同,扣繳所得類別也不同。 新聞稿聯絡人:小港稽徵所洪麗玉主任;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1-2)營利事業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房地合一稅2.0計算的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申報,該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稅額仍屬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因此營利事業適用投資抵減的租稅減免規定時,得抵減範圍包含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分開計算的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所得應按差別稅率課稅之立法意旨,係為使我國營利事業與個人交易短期持有房地之所得租稅待遇一致,以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買賣房地規避稅負,並抑制短期炒作,爰按其房地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45%、35%、20%計稅,並就該類房地交易所得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適用20%稅率部分區隔,將其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惟該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稅額仍屬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及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範圍,應於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是租稅減免規定敘明得抵減之稅額為「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者,包括房地合一稅2.0計算的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中60萬元係依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的應納稅額,同年該公司亦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發支出,得抵減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75萬元,則該投資抵減稅額是否可抵減房地合一稅2.0的應納稅額,且於計算得抵減限額時,是否包含房地合一稅2.0的應納稅額?該局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明定符合規定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故該公司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房地合一稅2.0計算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可抵減限額為30萬元(100萬元×30%)。 該局進一步提醒,上開分開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應納稅額及投資抵減稅額,並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又營利事業若有符合各項租稅優惠的投資項目,並欲享受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務必依相關規定完成申請及申報程序,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燕凌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1-3)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及方便中小企業報稅之便民服務措施,對於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者,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制度,惟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該局說明,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時有發現營利事業利用上開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營利事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查核。 二、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三、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開立不實發票予其他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四、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未據實辦理扣繳,短漏報其他關聯性稅源,例如:僅列報最低工資、短漏報租金支出或執行業務費用等。 五、匿報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制度。 該局特別提醒,如經發現營利事業透過跨區設立關係企業及利用擴大書審制度分散收入,藉以規避稽查,或其他取得或開立不實發票等逃漏稅行為,國稅局均將主動或通報所轄稽徵機關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顏沛榆;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165 1-4)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該局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110年度從事受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下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 二、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優惠且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超過200萬元,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超過800萬元。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境外關係人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該局呼籲,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相關資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365 2、營業稅
2-1)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別忘設算押金利息計算銷售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設算利息,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免予計算。又為簡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程序,若營業人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至於利率部分,不論按月或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之利率為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1月1日出租房屋予B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含稅;100萬元*0.78%/12),A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或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於111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倘押金未依規定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至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仍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新聞稿聯絡人:楠梓稽徵所謝昆忠主任;連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2-2)國稅局自111年4月1日起加強網路交易之查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分局自111年4月1日起針對下列異常態樣選案查核: 一、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跨境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或未依規定開立銷項憑證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抑或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 二、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惟尚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三、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不含境內自然人跨境利用網路購買電子勞務)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由於電子商務行銷方式興起及網際網路發達,消費者購物型態逐漸由實體店面轉變至網路消費,且新型態網路交易模式層出不窮。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掌握稅源,該分局將加強查核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跨境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營業人,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或漏開統一發票等情事。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上述違漏情事者,請儘速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課余青霖;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306 2-3)修正「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等規定
財政部3月30日修正發布「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明定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應按被拍(變)賣貨物之營業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或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依規定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並填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該營業人;另發布新令釋,重新規範營業人向法院等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相關申報進項稅額憑證規定,均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本要點之修正主要係鑑於營業人適用營業稅稅額計算方式不同,將致其應納營業稅額不同,且現行實務稽徵機關僅於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變)賣貨物未足額抵繳應納營業稅額時,始填發繳款書向被拍(變)賣貨物營業人補徵,未逐案作成核課稅捐之行政處分,影響營業人提起行政救濟權利,爰定明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及第4章第2節營業人貨物被拍(變)賣其營業稅額計算公式及渠等營業人提起行政救濟文書等規定;另考量該部103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4671351號令及105年6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504565290號函釋,營業人向法院等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相關申報進項稅額憑證規定,尚無規範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向法院等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申報進項稅額扣減查定稅額應檢附之文件,爰廢止該二令函,並發布新令重新規範,以維護納稅人權益並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本要點修正,併同修正「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及「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與增訂「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核定通知書」,又考量印製前開書表與修正相關電作系統尚需作業時間,爰將自111年7月1日生效。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連絡電話:(02)2322-8133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個人收取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應於收取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為確保順利履行契約內容,常於契約載明一方未依約履約時應給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核屬其他所得,依約收取者應據實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08年間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乙君因資金周轉困難,於簽約後反悔不買,甲君依約向乙君請求支付100萬元違約金遭拒,經甲君向法院提起訴訟,乙君始依法院判決於109年間支付違約金100萬元,而甲君為取得該筆違約金,支付訴訟費等相關必要費用計1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應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據列報其他所得90萬元(違約金收入100萬元-訴訟費等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取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性質,請納稅義務人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961 3-2)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之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
有關近日外界關注受疫情影響,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所涉所得稅及地價稅問題,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因疫情影響跨境移動,引發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疑義 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本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減緩病毒傳播,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檢)疫措施倘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二、因戶籍被遷出所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問題 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稅率課徵;另經核准按2‰稅率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同設籍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110年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於111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111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曾科長雅萍長;聯絡電話:(02)2322-8122、(02)2322-8145 3-3)個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自111年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投資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下稱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說明,生技條例第8條租稅減免優惠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同條第2項規定年限之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3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以新臺幣500萬元為限。為落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前述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倘個人於111年4月10日投資並取得符合規定設立年限之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新發行股份,將於114年持有期間達3年,依生技條例第8條規定自屆滿3年之當年度(114年)及次一年度(115年)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於辦理114年度、1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蔡宗陽;聯絡電話:(037)320-063分機222 4、遺產及贈與稅4-1)個人贈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個人贈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所贈與股票之贈與價額;如公司持有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A公司〔未上市(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並持有A公司股票20萬股,其於110年5月1日將全部A公司股票贈與乙君,贈與日帳載資產淨值200萬元,但甲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調查發現,甲君贈與日A公司帳列有B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B公司當日收盤價為50元,惟A公司帳載投資B公司金額僅100萬元,經調整後,A公司資產淨值為6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核定甲君贈與總額600萬元並補徵所漏稅額及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贈與非屬上市(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請留意正確計算並依該公司當日資產淨值申報贈與該股票之贈與價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730 4-2)無法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111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有不能如期申報之正當理由,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贈與人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務必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贈與契約書及贈與人身分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才符合前開延期申報之規定。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向臺北國稅局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延長贈與稅申報期限,除可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贈與稅延期申報系統於線上申辦。如採線上申辦,應檢附之文件只要掃描上傳即可,紙本無須再寄送主管稽徵機關,不但省時又環保。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1576 4-3)民眾如無償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是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保單,倘經變更要保人,乃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並持續繳納保費多年,嗣於105年間因故變更保單之要保人為其子,即是將10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其子,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且該等保單價值合計已逾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未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額158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單具有財產價值,民眾如有變更以本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應特別留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蔡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70 5、其他稅制
5-1)以機器設備生產茶類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
近年來茶類飲料品推陳出新,品牌口味眾多,吸引民眾購買,人手一杯,國內茶類飲料品銷售金額年年上升,有廠商注意到這股熱潮來電詢問,若自創茶類飲料品加盟體系,設中央工廠生產茶類飲料品供應加盟商販售,該茶類飲料品從茶葉泡煮到茶湯使用機具設備裝填、裝罐完成生產,是否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該局曾查獲某知名連鎖飲料品加盟體系,購置機器設備設立中央工廠,產製各種茶類包裝飲料品,提供下游加盟商販售,未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除補徵貨物稅外並核處罰鍰。 該局呼籲,廠商如設廠使用機具製造茶類飲料品,則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鳳山分局陳松穗分局長;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5-2)與合法工廠一同使用之違章建物,不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即稅率1.5%),但如果新建無使用執照房屋或屬於增建部分的違章房屋,非屬合法登記之工廠,則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廠房符合減半課徵規定者,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節省稅賦;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5-3)住家經營網路銷售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設有營業商號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從事網路銷售貨物的營業人,以住家用房屋供作營業登記,實際交易全部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稅率課稅之網路銷售業者,其房屋仍需以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要件,若作為網拍營業登記處的房屋有部分面積供辦公或堆置網拍相關貨物,就要依實際營業面積改課營業用稅率,且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六分之一。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5-4)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父親原有經重劃之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適用減徵40%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登記再移轉時,因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故無法適用該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重劃之土地,若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不論有無負擔重劃費用,皆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1減徵40%之規定,但若欲申請扣除重劃費用,則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重劃費用證明書供核。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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